乐 陵 英 华 双 语 学 校 董 事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邹城客商投资创办乐陵英华双语学校,并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10名,秘书1 名(兼)。
第四条
每届董事会任期5年,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进行下届董事会的选举工作。董事会由出资人会议决议产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另文说明),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单位或个人,由董事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用。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职权
第七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废止董事会章程。
2、审议、决定学校提交董事会的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董事。
4、聘任与解聘校长。
5、决定学校的办学宗旨、方向、规模、培养目标及发展规划。
6、决定学校的经营计划和方案。
7、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8、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9、拟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法。
10、管理学校的资产和资金。
11、决定接受并管理学校的捐资助学。
12、聘任或解聘学校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13、决定本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14、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15、审议学校办学质量和校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6、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认真履行董事会章程。
2、按照董事会章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3、按照董事会章程,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5、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6、本章程和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由董事会集体作出决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经董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常务会议可做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每次会议前7日内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董事会全体组成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通过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董事对董事长遵守董事会的章程,履行董事长职责有监督权。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董事会正式会议,即自动丧失董事资格。董事会应按规定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
董事会须对议事过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需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付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董事会机密,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在学校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董事会应自行终止、解散或由出资者解散:
1、董事会自主决定停办学校;
2、董事会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3、董事会任期已满不能按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下届董事会的;
4、学校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乐陵英华双语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乐陵英华双语学校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生效。 |